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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冕宁县漫水湾至漫水湾高速公路收费站G108线2732KM+300M处时,撞上了李某某驾驶的川WE****小型客车,造车两车受损,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马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75.8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酒精含量测试、车辆受损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调解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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