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Z5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温州商城**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4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遂宜毕高速121公里路段(胜利互通南溪方向匝道)时,所驾车辆与高速公路匝道右侧的水泥桥墩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24mg/100mL,随即对其抽血并送检。经检测: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卓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