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8********,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小地名“施家沟”饮酒后,由其子驾驶川L*****号小型客车搭载马某某行驶至屏边彝族乡民族小学外路段处,后马某某独自驾驶该车辆往家中行驶,22时50分许,行驶至屏边彝族乡“彝家印象”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进容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住屏山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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