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乡**村**组,居住地江安县**镇**社区。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和同事吃饭喝酒,回家后因家庭矛盾和妻子发生争吵,马某某产生开车到长江桥自杀的轻生念头。当晚11时许,马某某驾驶自己的川QB****小型轿车从江安镇西贸市场行驶至江安县江安镇长江大桥中段,马某某将车横放在大桥中间妨碍车辆通行,路过的车辆驾驶员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将马某某带到江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1mg/100mL。到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柳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居住地江安县**镇**社区,联系电话1668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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