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W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昌市高枧乡往西昌市三岔口方向行驶,凌晨一时许,当车行驶至本市本岔口东路姜坡路口路段处时撞在路侧机非隔离栏上,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3.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马兴碧
任 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起诉书8 、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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