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81978********,撒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乡**村**号,住西宁市城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21年1月18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琼******“**”牌小型客车从本市城东区**街****大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本市城中区**街“****南区”门口处,经路人发现被告人处醉酒状态,遂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驾驶人马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值为28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青海****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440号检验报告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2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1440号检验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善中
检察官助理 魏建青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5.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法律关联法条沿革信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