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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某某有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5号小型轿车去大荔县**医院途中,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十字北100米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90.00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已告知并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19年1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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