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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西青区******号(户籍所在地:本市西青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科雷傲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新兴路久福烧烤门前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6.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2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将被告人马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马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纠违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现场录像;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波

检察官助理:马静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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