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西青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本市西青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科雷傲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新兴路久福烧烤门前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6.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2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将被告人马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马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纠违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现场录像;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波
检察官助理:马静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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