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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乡**街**号,住天津市河东区**村**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8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河东区新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庆里1号楼前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车行驶路段为城市快速路。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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