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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2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6********,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5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鲁B****2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益园小区内紧追张某某驾驶的津J****8号骐达牌轿车,沿17号楼与19号楼楼间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后因其车辆前部与张某某车辆后部发生接触,经张某某报警,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冷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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