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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重庆街东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菊花顶路与重庆街交叉口路段处停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75mg/100ml,系醉酒驾驶。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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