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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2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官庄镇马家小庄村人,住该村15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3时4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安孔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安孔路安丘市**镇**村附近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静脉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抽血及查获经过的光盘;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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