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40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寿县**镇政府东200米处,见民警在执勤,马某某当即将车辆靠边停车熄火并逃离现场,逃离途中被执勤民警抓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12.4mg/l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寿县**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马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茹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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