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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居委会******室,现住当涂县****居委会******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当涂县青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街道路段时,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当日14时许,马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现住当涂县**镇**居委会**村**栋**室,联系电话18255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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