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1时,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小型轿车,沿泗县**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乡路****小区门前,被屏山交警中队执勤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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