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来安县**镇**组**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街**号**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释放,2019年10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天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长路与紫薇路口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经滁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为安徽省来安县**镇**组**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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