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8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许,在南坪镇钱卜村周庄矿路口,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和他人发生争执。后对方当事人报案,南坪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发现其酒后驾驶遂移交给濉溪县交警大队。经抽血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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