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1********,汉族,小学,现在本地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铜陵市开发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湖东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 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纠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江西神州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