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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街**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普通客车,在东营市东营区**路井下立交桥桥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马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56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乃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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