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自济南市章丘区双泉路台湾不夜城一饭店出发,沿双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东侧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8±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786296****);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