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路街道**楼村**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为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文昌南路由北向南行至莱州市文昌路文运街路口北处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姜某某及乘姜某某车人刘某某伤。2020年6月4日,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当日被告人马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174.24mg/100ml。2020年6月1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视听资料;被害人姜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路街道**楼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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