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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住潍坊**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在诸城市**路**大酒店门口处与孙某某驾驶的鲁******号桑塔纳牌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4月27日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理化检验报告,鉴定马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办案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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