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251(40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将马某某带至鱼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老砦中队进行询问。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云
检察官助理:姜岩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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