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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88********,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12月22日2时05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晋J****3号白色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太原市小店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桥下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4.1mg/100m1。经鉴定,被告人马某体内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9.0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海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住址: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53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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