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马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峨眉滨湖西路往万年东路方向行驶,04时13分,当车行驶至万年东路(市公安局外)处,与同向在前张某某驾驶的无号三轮摩托车(搭乘梁某某)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因马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8109****;
2. 卷宗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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