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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马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峨眉滨湖西路往万年东路方向行驶,04时13分,当车行驶至万年东路(市公安局外)处,与同向在前张某某驾驶的无号三轮摩托车(搭乘梁某某)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因马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8109****;

2. 卷宗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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