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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及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于2011年2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7月1日3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H****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碧溪街道新溪路“姚记”烧烤店出发,行驶至钱村浜2号江苏利巨服饰有限公司后门处时停车入睡,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找他人顶包未果。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车轨迹图等;

2.证人吴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和制作的执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和制作的执法仪录像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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