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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9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0时2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7mg/l00ml) 后驾驶浙FM****号重型半挣牵引车(属于营运机动车)行驶至本市**镇**路路段时,见有警察查车,即与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冯某某交换位置,逃避检查,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659****;保证人姚某某,联系电话1893818****。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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