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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3198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2019年4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17分,被告人马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粵A*****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燕路燕子岗南路西14米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马某某在现场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强制带上警车后多次试图拔警车钥匙。经检验,马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温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91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2887****。

2.案卷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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