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4时1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7****的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路段时,因在车内睡着而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428****、1881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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