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4日22 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粤R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出凝彩路西64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2.7mg/100 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蔚
2020年12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029****;(保证人薛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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