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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8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桂N****9轻型普通货车在国道209线3535KM+0M路段处倒车进路边的停车位时碰撞到蒙某某的桂A****M白色越野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7mg/100ml。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已于案发次日赔偿给被害人蒙某某30000元,并取得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桂N****9轻型普通货车、桂A****M白色越野车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8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视频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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