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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71********,汉族,中专毕业,住新乡市辉县市**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04日22时,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G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镇**街**路南侧,被杏花营公安分局交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307.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表现证明、证明一份、血液提取登记表;2、证人路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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