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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牧场**分场**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牧场**分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X****号轻型栏板货车在扎鲁特旗**镇内由南向北行驶至**粮库门前油路处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2021年1月2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10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1]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斯琴塔娜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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