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街道**村委**工业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00时20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厂大门口,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唐某某停放的云******号小型越野车相撞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8.3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3.李武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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