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2时许,武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武陟县大封镇环乡路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H9****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民警对其例行检查,马某某满嘴酒味,经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91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廷磊
宋卫鹏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