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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马某某,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68********汉族文盲,**饲料厂工人,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饲料厂。被告人马某某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西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3mg/100ml血。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拘留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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