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76********,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11月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燃油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中山大街都市山庄门口追尾苏AD3****号牌轿车,造成被告人马某某受伤昏迷,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马某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8.1mg/100ml血。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刘松茂
2020年12月16 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890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