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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室,现住昆山市****小区****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酒后驾车,于2019年4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给予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叫代驾钱某某驾驶苏E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山市新港湾小区7号楼附近停车位,后马某某因代驾费用与钱某某发生纠纷,马某某醉酒后在驾驶该车至小区地下车库过程中,发生其车辆车头右侧撞击前方由汪某某停放的苏E1****轿车尾部左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1。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某、邹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平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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