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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3********,汉族,高中,唐县**镇人民政府公益岗,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0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唐王路5公里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40.3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成合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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