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3********,汉族,高中,唐县**镇人民政府公益岗,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排**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0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唐王路5公里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40.3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成合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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