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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村,现住河北省安新县****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马**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冀F1****的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安新县239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端村派出所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检测仪初步检测,马**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马**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酒精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5.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查扣经过;6.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生元

检察官助理:吕晓晨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联系方式137333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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