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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朋友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冀G0****),行驶至康保县医药公司对面石化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59.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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