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路**号,现住河北省故城县**镇**小区。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马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冀T7****号的出租客运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体育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元子集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出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马某某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随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其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35mg/100ml。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核查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存和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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