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易县金台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易县计生委十字路口往西50米时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