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县**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R*****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501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辛溜乡东镇村村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建斌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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