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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县**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R*****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501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辛溜乡东镇村村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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