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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住沧县****村,打工。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4日将该案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3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大众宝来(冀J*****)轿车沿沧州市渤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北大道交叉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菱小型客车(冀J*****)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认定,马某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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