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住沧县**乡**村,打工。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3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大众宝来(冀J*****)轿车沿沧州市渤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北大道交叉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菱小型客车(冀J*****)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认定,马某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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