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23分许,马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冀F*****普通轿车沿东兴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宜家旺商场前,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涿州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马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8.7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川
检察官助理:马起蒙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电话1803122****。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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