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色**牌汽车行驶至**路**村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勇
附:
1.被告人居住于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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