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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时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B9F***小型轿车行驶至滦南县程庄镇政府门口时与门卫发生冲突,程庄派出所值班民警见状依法将其带至程庄派出所时,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移交给滦南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民警带其至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9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查获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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