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市**乡**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楼**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07时16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从黄石高速晋州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北五女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民警察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楼**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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