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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2015年4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裕华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在学苑路精英中学旁边一家名为青岛烧烤的饭店门口,被告人马某某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两杯白酒,因为车辆停放妨碍交通,马某某挪车后与人发生口角,经人举报被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76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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